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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建議發卡機構明確揭露循環利息等資訊
有關國內信用卡循環利息高達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是否有違反公平法之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認定,國內信用卡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各發卡機構在循環信用、預借現金的利率、計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並無一致的現象,尚難認定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聯合行為的規定。有關循環利息,我國也未高於美國、英國、法國、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家。
但是公平會仍然認為,發卡機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所訂定的利率、違約效果及計息方式等,有再加以明確揭露的必要。因此,公平會將建議財政部在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中規定,發卡機構在信用卡申請書及定型化契約中,應以粗體紅字加註「循環信用利率較銀行其他融資放款利率為高」、「起息日自入帳日起計算對持卡人最不利,自繳款截止日起計算對持卡人負擔較輕」等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