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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時之公司登記事宜



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時,如屬外國公司須辦理登記者,應依該國法令規定辦理,無須向我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本國公司登記部分,依其係屬設立、增資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性質,檢附「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新設立、增資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文件,及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條規定之「轉換契約」乙項文件辦理登記。如有涉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規定應經外國公司之股東會、董事會或依其他方式合法決議者,應檢附該文件並加附中譯本。

本國公司股份轉換予既存或新設之外國公司時,本國公司如有涉及董監事變更等情事者,則應依法辦理各類變更登記。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涉及僑外投資須經投審會核准者,應另檢附許可文件憑核。

本國與外國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時,如有涉及眾多外國人須向證期會或投審會申請外人投資時,基於行政程序簡化原則,經濟部建議上開兩單位能採行逐案整批審理方式處理。經濟部並建議投審會審理外人投資案時,所要求應檢附之外人資格、身分文件部分,能與經濟部協調取得一致標準,以避免發生兩單位要求兩套文件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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