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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共同體設計專利
歐盟評議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於二○○二年一月五日頒布了第EC 6/2002號評議會規則,以針對共同體設計(Community Design)提供保護。
根據前述規則,共同體設計包括二種:一為未經註冊共同體設計,另一為註冊共同體設計。未經註冊共同體設計之保護相關規定自二○○二年三月六日起實施。註冊共同體設計之申請案預估將自二○○三年起始為受理,目前其施行細則尚在制訂中。
針對未經註冊共同體設計或註冊共同體設計之保護,全球任何個人或法人均可提出申請,惟,其保護之取得應符合下列要件:所請設計符合規則所稱之「設計」,新穎性,及特異性。
另,未經註冊共同體設計必須已先在歐盟公開,其保護期間自歐盟公開日起算共計三年,而不可延展;前述設計之所有人具有排除第三人使用其受保護設計之排他權。
擬主張註冊共同體設計者,必須先向國際市場統合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Internal Market,OHIM)提出申請,經註冊及公開後,始可主張保護。其保護期間自申請日起算共計五年,且可延展,每次延展以五年為限,最長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算二十五年。前述設計之所有人具有排除第三人使用其受保護設計之排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