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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專利局將採行新核准程序



歐盟專利局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將採行新核准程序。亦即,將依Rule 51 (4)規定核發核准通知書通知申請案核准專利之最終內容,並要求申請人向歐盟專利局繳納領證費和印刷費,並呈送核准之申請專利範圍的另外二種官方語文譯本。申請人未於核准通知書所指定期限內繳納費用及呈送申請專利範圍之譯本時,該申請案將被視為撤回。前述核准程序將適用截至二○○二年七月一日尚未核發核准通知書之所有歐盟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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