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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行懸掛品牌招牌,不構成服務標章使用
一般機車行、汽車行或汽車修護廠通常會懸掛各種汽車或機車的品牌標誌於招牌上。如果未經授權使用該品牌標誌,是否會構成商標或服務標章的侵害,在實務上極具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庭近日認為並非當然會構成服務標章的使用。
最高法院於其判決中指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局」)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台商字第二○四三九○號函曾表示:服務標章乃用以表彰自己營業標誌,使服務需求者藉該標章區別服務之供給者及其品質、信譽;而時下一般機車行懸掛品牌標誌,不論懸掛者主觀意思及一般服務需求者之客觀認識,僅係一種服務或修理項目之告知而己,並非藉該標誌區別服務之供給者及其品質、商譽,故難謂為服務標章之使用。
最高法院並未完全採納中央標準局的見解,而認為懸掛品牌招牌,在其主觀之意思及一般服務需求者之客觀認識上,究竟一種服務或修理項目而已,或是藉該標誌區別服務供給者及其品質信譽,應針對事實作具體認定。
由此推論,照相館或百貨公司於其商品型錄或招牌或展示櫃現場使用各商品的品牌標誌,如果未經授權,法院是否會視為僅是所提供商品的告知,而非商標使用,仍有待具體案件判決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