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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之規範


吳心儀/林沁和

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之最大利益,在於整合相關金融行業之資源,俾創造金融服務之經濟規模。故自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布施行以來,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如何藉由共同行銷,,締造金融控股公司集團間之更大利益,一直為各金融控股公司密切注意之焦點。

財政部於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布施行時,原擬將金融控股公司跨業經營之規範,交由各金融服務相關產業之同業公會共同協調制定。惟經各金融服務相關產業公會協調之金融控股公司跨業經營規範,範圍及內容與財政部預期者相去甚遠,加之各金融控股公司陸續掛牌運作,跨業經營規範遲遲無法出爐,造成各金融控股公司實際營業整合方面之困難。有鑑於此,財政部遂於本年三月十一日發函對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之相關細節作出具體規範,使金融控股公司業務整合有法規可循。

據財政部上述函令,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之營業場所得設置他業之專業櫃檯,惟本業之營業櫃與他業之專業櫃應予區分,並為明確標示。證券專業櫃檯得從事之業務範圍包括:證券或期貨經紀業務之開戶、代理國內基金之推介、銷售及買回、設置網路下單終端機由投資人下單至證券商或期貨商、股務代理之代收件。保險專業櫃檯得從事之業務範圍包括:推介經財政部核准銷售之保險商品、辦理經財政部同意得直接銷售保險商品之核保及出單、及保險相關業務之代收件業務;銀行專業櫃檯得從事之業務範圍包括:存款戶之開戶、信用卡業務之推介及卡片之代為轉發、自動化服務設備之設置、代理公用事業稅費等款項之收付、及銀行本機構業務之代收件。

另基於加強個人隱私權保護之考量,財政部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有關客戶資料之使用方式及範圍,亦明定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而共同使用客戶資料時,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且除客戶之基本資料外,其餘與客戶有關之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或保險資料等於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時,均應與客戶簽訂契約或經其書面明示同意後方可使用。

於財政部前揭函令公告生效後,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得於法令規範下充分發揮人員、資訊及營業之交互運用與支援,對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及金融業界之整合,具有正面激勵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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