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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與替代人力簽訂定期契約



行政院勞委會於四月十二日就兩性工作平等法作出解釋令,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其原有之工作時,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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