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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來台投資門檻將可望提高
依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持股超過百分之二十之外國公司,得不予認許。經認許者,得撤銷之。因此,目前外國公司若有陸資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即無法被認許及來台設立分公司。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本條例的重要修正條文,擬將陸資門檻提高為百分之三十三,並授權陸委會訂定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亦即陸資在百分之三十三以下之外國公司將比照一般外國公司之規定申請認許及來台設立分公司,而陸資超過百分之三十三之外國公司則依主管機關另訂投資許可辦法管理。
據悉陸委會與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已擬妥該投資許可辦法,首先將先針對間接投資予以開放。
至於未來規劃開放的幅度,為配合WTO就服務業之市場開放要求,將以服務業為主,計五十八項,而製造業目前尚未在開放規劃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