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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適用企業併購法疑義



經濟部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舉行「研商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疑義」會議中,針對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能否適用企業併購法,分別作成二項決議:

  •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與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間之併購


  • 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款規定,外國公司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有關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進行併購,企業併購法均有明文規定,例如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等。但對於兩家以上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間之併購則無相關規定,故決議見解認為無法適用企業併購法之規定。

  •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與本國公司間之併購


  • 依決議見解,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本國公司得與外國公司進行併購,但若以該外國公司經認許之分公司進行併購者,仍應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跨國合併之規定辦理。此項決議文義未臻明確,對於能否以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為主體與本國公司進行併購,以及外國公司將其在台分公司轉換為子公司能否適用企業併購法,均無法明確予以判斷,有待經濟部進一步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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