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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股份轉換規定之適用
公司法第一五六條第六項規定,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其中所稱「他公司」是否包括外國公司,於實務上迭生爭議。經濟部投審會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函釋,認為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六條之出資種類,尚未包括外國公司或外國法人之股份,似採取否定之見解。然而,投審會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之另一函釋則明白表示,雖然目前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六條第四項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尚未包括外國公司股票,但為配合行政院研擬企業併購法草案,投審會已積極規劃外國人以其股票投資我國公司(以股換股)之審定方式,未來俟企業併購法公布實施,即可據以受理申請。
由於企業併購法業已公布實施,經濟部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舉行「研商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疑義」會議之決議,認為公司法第一五六條第六項規定,並未排除外國公司之適用,所謂「他公司」自包括本國公司及外國公司在內。不過,因為股份收購及轉換所涉及出資種類部分,因涉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範範疇,應由經濟部投審會透過修法或解釋之方式處理,以便利企業之收購及股份轉換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