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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陳惠靜

智財局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公告,自同年四月十二日起,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附表所列之「商品及服務分類」將自原先之四十二個類別修正為四十五個類別。主要係將原先第四十二類所涵蓋之服務分割出下列其他三個類別:

第四十三類:提供食物及飲料之服務;臨時住宿。
第四十四類:醫療服務;獸醫服務;為人類或動物之衛生及美容服務;農業、園藝及林業服務。
第四十五類:為配合個人需求由他人所提供之私人或社會服務;為保護財產或個人所提供之安全服務。

由於尼斯協定第八版已將原先之三十四個商品類別及八個服務類別,修正為三十四個商品類別及十一個服務類別,我國雖非為WIPO之會員國,為使我國商標及服務標章之註冊所採商品及服務之分類,與尼斯協定國際分類相配合,故智財局爰配合增修相關類別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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