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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合作條約修法對各締約國之影響
專利合作條約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 中有關進入各指定國國內階段之期限修正規定,自今年四月一日起生效。針對任何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如主張優先權者)起尚未逾二十個月之PCT國際申請案,無論申請人是否已請求國際初步審查,該案進入各指定國階段之期限將可延展為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算三十個月。前述PCT修法尚無法對各締約國產生直接拘束力,各締約國仍應完成其國內專利法修正,以配合實施。迄今共有下列二十四個締約國尚未完成其專利法修正:澳大利亞(AU)、保加利亞(BG)、巴西(BR)、瑞士(CH)、中國大陸(CN)、丹麥(DK)、愛沙尼亞(EE)、芬蘭(FI)、英國(GB)、克羅埃西亞(HR)、匈牙利(HU)、以色列(IL)、日本(JP)、大韓民國(KR)、盧森堡(LU)、挪威(NO)、瑞典(SE)、新加坡(SG)、斯洛伐克(SK)、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TZ)、烏干達(UG)、南斯拉夫(YU)、南非(ZA)及尚比亞(Z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