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專利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依專利代理人規則辦理。為健全專利代理制度,智財局現正積極草擬專利師法,俾對專利師之業務、責任及管理予以規範。本法草案計分五章四十四條條文,其要點如下:
明定專利師之積極資格要件、消極資格要件及請領專利師證書之程序。明定專利師之職前訓練、執業登錄、執業方式、業務範圍及執業應遵行事項。明定專利師公會之組織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明定專利師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程序、懲戒處分方式、懲戒委員會組織及未具專利師資格者擅自執業之處罰。明定專利代理人得繼續辦理專利代理業務,以資救濟,並明定相關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