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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中
專利法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引進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及申請實體審查暨發明及新型專利國內優先權等相關序。另,本法於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部分條文,亦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為因應修正條文之施行,智財局現正積極著手修正施行細則,目前擬修正修正三十一條,新增三十二條並刪除十二條,其要點包括如下:
1.專利代理人經合法委任後,在代理權限內,其所為之行為效力及於本人,專利申請書得僅由代理人簽章,申請人毋庸簽章。
2.申請文件原則上概須用中文,如為外文者,則須翻譯。但申請文件中之證明文件,必要時才須檢送中文本或節譯本。
3.依本法所提出之證明文件應為正本或原本。但顧及申請人之實際上困難,得以影本代之。
4.簡化申請人主張優先權時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明定專利法所訂有關申請前或同日申請之規定,應以優先權日為準。
2.明定專利法有關優先權期間及專利權期間計算之起止日。
3.明定發明專利申請案採早期公開制者,其公開、補充、修正等相關期間計算之起止日。明定廢除追加專利制度之過渡規定
由於本次修正篇幅甚大,且涉及未來早期公開及申請實體審查暨國內優先權等新制之執行細節,智財局已於日前召開數次公聽會,以汲取各界意見。本所將追蹤此次細則修正發展,並適時報導,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