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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使用方法說明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方式,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乃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所明定。但是如果著作的表達方式十分有限,甚至只有一種表達之方式,致表達之方式與所表達之概念合併而不可分時,該著作是否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在實務案例有相當的爭議。

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四號刑事判決援引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上更(一)字第三三O號刑事判決與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號刑事判決的見解,認為型錄中之文字說明,僅係對該商品之使用方法或用途、特性等作單純描述,而其型錄上之排列順序,雖屬表達之行為,但此受限於排列方式有限,且無何特殊之編排涵意,該表達形式,不應解釋包括在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範圍。另有關產品性能、規格之敘述表達之方式有限,於此情形,構想與表達甚難區分,該表達形式亦應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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