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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名錄不能作為認定著名的絕對依據
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為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所明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便於處理相關業務,乃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編印出版「著名之商標或標章名錄」作為參考。然而該名錄是否可以直接作為認定著名之依據,而不需提出其他佐證資料,在實際的案例有爭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二七三號判決就一樁商標異議案件則認為,有關著名商標之判斷,必需考量時間因素,以個案之具體情況為認定,該名錄之相關記載,僅能供作法院判斷時之參考資料,而非認定著名商標之絕對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