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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公布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民間得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公布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供主辦機關遵循,以審核民間依促參法規定所提出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之案件。本注意事項之重點如下:

  • 適用範圍


  • 依據本注意事項第三條規定,促參法第三條所列之各項公共建設,除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參與方式(由政府投資興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亦即"OT"之參與方式)外,民間均得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

  • 申請案件之種類


  • 依據本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之案件,可分為二大類。其一為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亦即民間申請人自行取得案件所需公、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而不需主辦機關依促參法之相關規定提供或協助取得者(以下簡稱「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其二為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亦即需主辦機關依促參法之相關規定提供或協助取得該案件所需之土地、設施者(以下簡稱「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

  • 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之審核作業


  • 此類案件所需之土地既由民間自行取得,主辦機關之審核程序自較為簡便。本注意事項第五條規定有關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之審核作業。

  • 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之審核作業程序


  • 此類案件因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故審核作業須更為嚴謹,故基於審核效率及民間準備成本,分為初步審核及再審核二個階段(第六條),並要求資訊公開,容許他人提出競爭方案。

    初步審核作業如下(第七條):

    1.民間申請人應先提出規劃構想書,由主辦機關進行初步審核。規劃構想書應載明民間申請人基本資料、初步規劃構想、土地基本資料(含政府設施或土地範圍)、對政府之效益評估、需政府協助之事項等。

    2.主辦機關應於民間申請人提出規劃構想書後一週內,將此規劃構想書之案名、簡要內容、使用政府土地、設施等資訊,公開於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資訊及主辦機關之網路資訊中。

    3.其他民間申請人得於資訊公開後十五日內,就同一政府土地、設施提出不同公共建設種類之自行規劃構想書。此時,主辦機關應於初步審核時併同考慮,至多擇定一家進行審核。如規劃構想案初步審核皆未獲通過,則均不進入再審核程序。

    4.主辦機關初步審核時,應先考量是否符合政府之政策需求,再就民間使用政府土地或設施之效益、需政府協助事項、有無法令禁止事項、及民間申請人是否同意後續規劃內容公開等,提出審核意見。由於政府提供土地設施之案件涉及公平性問題,主辦機關應邀請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組成審核委員會,初步審核民間申請人所提之自行規劃構想書。

    5.經初步審查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將審核結果公開於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資訊及主辦機關之網路資訊中;並將審核通過之條件、後續規劃內容之程度,通知民間申請人。此外,主辦機關應指定該民間申請人於一定之期間內進一步規劃並提出促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文件,以進行再審核作業。

    6.初步審核未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備具理由函復申請人。


    再審核作業如下(第八條):

    1.主辦機關應就民間申請人依促參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提出文件進行再審核。再審核作業,應由審核委員會為之,主辦機關不得逕行審核。其餘之作業與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之審核作業相同。

    2.如經審核委員會再審查合格,主辦機關與民間申請人協商,並將民間申請人同意規劃案公開之內容、主辦機關最低功能與效益需求、經審核委員會同意之審核標準及投資契約書草案要項,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參與。公開徵求期間以四十五日為限。規劃案公開之內容,允許其他民間投資人在使用同一土地、設施,並符合最低功能及效益需求下,提出修正規劃案。

    3.如有其他民間投資人參與者,審核委員會應就其他投資人所遞送之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等相關文件內容予以審核。其經審核合格者,應併同民間申請人之規劃案,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選出次優申請人。


  • 協商之進行


  • 主辦機關於審核民間自行規劃案件過程中,與民間申請人保有協商之空間,得請民間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修正計畫(第十條)。

  • 審核期間


  • 最長為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六個月,但以一次為限(第十一條)。

  • 原提案人之保障


  • 有關政府提供土地設施之案件,鑑於原始提案人由提出構想至完成規劃,再經與主辦機關協商後完成一具體可行之計畫案,其心血實不容忽視,故對於原始提案人應有所保障。本注意事項於第十三條規定,主辦機關就該等案件依第八條規定協商民間申請人將規劃案內容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時,民間申請人應享有優惠條件或優先承做權。優惠條件包含權利金、收費價格、建設經費之優惠;優先承做權係指如其他投資人所提條件及對價經評選為最優者,原提案人可以相同條件及對價優先承做。優惠方式將由審核委員會決定並於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時一併公告之。

    此外,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規定,原提案之民間申請人所提出之相關文件,經協商改由政府公開辦理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時,其智慧財產權仍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 民間自行規劃案件改由政府規劃之要件及處理


  • 民間自行規劃之申請案件如未獲審核通過,或未依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主辦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將該計畫依促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徵求民間投資或由政府自行興建、營運(第二十條)。

  • 政府政策公告


  • 主辦機關得依政策需求,對於可供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興辦項目、協助事項、作業程序主動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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