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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


吳心儀/尹超

財政部為配合我國加入WTO就銀行服務業承諾事項,開放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以「國內備表,國外開戶」之方式,接受國內居民開戶之申請,並提供開戶所需之表格及相關資訊,使客戶能在該外國銀行總行開戶。財政部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二日以台財融(五)字第○九○五○○○二二三號令公布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確立外銀分行應符合我國主管機關的審慎監理原則(prudential regulation),為國內居民提供海外開戶之服務。其重點如下:

保障國內居民之權益,財政部明訂外銀分行提供其總行開戶資訊之範圍應包括: (一)存款帳戶開戶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二)存款帳戶開戶申請表格填寫說明;及(三)存款利息及其收益計算方式相關事宜。分行並應明確告知客戶存款帳戶之利率、利息計算方式、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及其相關費用,且為該存款外銀總行之存款不受中華民國存款保險保障之說明,俾客戶能獲得足夠之資訊,以瞭解其權利並評估海外開戶之風險。

另外銀分行僅得被動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而不得採取任何主動之方式,如以廣告、促銷或於櫃檯置放、公告、郵寄等方式勸誘客戶索取其總行存款開戶資訊。

而依據我國加入WTO就銀行服務業承諾表之附加承諾,開設海外帳戶之申請表格必須由客戶直接送至外國銀行國外總行以辦理核准手續,亦即分行不得代客戶轉送存款帳戶開戶申請文件,而須由客戶依外銀總行所在地相關法令(如銀行法、洗錢防制相關法令及民法等)及該總行開立存款帳戶的規定,自行直接遞送至外銀總行辦理開戶手續。因此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後,不得代客戶填寫申請表格、代其總行處理或核准客戶之開戶申請、代其總行收取存款或代客戶轉送開戶申請表格。

對於客戶資料及風險管理方面,分行於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海外總行開戶資訊時,即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客戶資料,並應製作客戶開戶資訊公開聲明書,請客戶簽署,並留存備查至少五年。該開戶資訊聲明書之樣式應送財政部備查。

前述注意事項,對於外國銀行及其在台分行接受國內居民申請於其海外總行辦理存款帳戶開戶事宜,所應提供之表格及相關資訊,確立可遵循之規範,故值肯定。惟其是否能提供外國銀行足夠誘因,以及建立國內居民合法於海外開戶之管道,則仍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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