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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周錦國/劉偉杰

環保署甫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根據該辦法,所在地主管機關將依場址內污染物之污染傳輸途徑及危害程度,公告各類污染管制區域(土壤污染特定管制區、土壤污染一般管制區、地下水污染特定管制區、地下水污染一般管制區)。各類污染管制區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 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 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

  • 廢(污)水排放於土壤。


  • 土壤污染特定管制區內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人員不得進入。管制區內並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

  • 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物或設施。

  • 環境影響評估行為。


  • 地下水污染特定管制區之地下水禁止使用。地下水污染一般管制區內之管理者應每季將區內水井污染物濃度,提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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