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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藥化粧品產品查驗登記


王裕民

依照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含藥化粧品之輸入或製造必須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產品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鑒於申請之廠商於提出申請時均以合格產品申請,但事後抽驗卻不盡理想,因此申請查驗登記之意義不大,再加上歐盟、美國等國家都取消化粧品申請查驗登記制度,故衛生署於本法之修正草案中擬刪除含藥化粧品產品查驗登記之規定。若本修正條文通過,則衛生署未來將採產品先行上市後加強抽驗,以有效管理含藥化粧品。

本草案目前在行政院審查中,或可於立法院下會期中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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