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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業登記法


王裕民

立法院通過修正商業登記法,廢止商業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並統一修正商業登記辦理時間為七天。
修正前,商業登記法規定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得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登記證後,不得開業。修正條文則刪除「並發給登記證後」的文字,以配合公司法廢止公司執照及因應商業登記電腦化作業。另又刪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改由商業單位在受理登記案件時同時知會相關單位加以管理,並建立完整資料庫,以簡化登記。

日後商業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只要符合法令規定者,即准登記,其他諸如都市計畫、消防、衛生等相關法令,不再為商業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審核內容,故登記作業將大幅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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