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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


蘇鴻霞

總統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告修正公平法部分條文,其重點有二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第二部分是配合就企業併購,秉持簡化程序、排除障礙之原則,配合調整現行管制制度。就第二部分,本期重點已說明,請一併參考。其他修正重點如下:

  •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事業結合得附加附款,以及違反附加條款的法律效果(第十二條第二項)。由於事業結合實務上所涉及的經濟情況萬端,為使公平會有一彈性處理的機制,以健全對於結合事業的管理規範,本次修法將原來公平法施行細則有關主管機關得定合理期間附加條件或負擔的附款規定,配合事前申報異議制的變革,提升至母法規定,同時並增訂結合事業未履行負擔的法律效果。


  • 其他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部分:將現行相關子法中,若干涉及人民權益者,提升至公平法規範,並配合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增訂公平會對於聯合行為例外許可決定的處理期間、附款種類與廢止規定等。同時明確訂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的授權範圍、當事人閱覽資料或卷宗的原則及其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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