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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通知須以書面為之



依經濟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五二六五七○號函示,公司法第二○四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所謂「載明事由」,意指董事會召集之通知須以書面為之。所謂「緊急情事」,係指事出突然,又急待董事會商決之事項而言,故得不於七日前通知召集。至於有緊急情形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是否須以書面通知,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應屬公司內部之自治事項,原則上仍應以書面為之,但如章程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股東間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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