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惠靜
智慧財產局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修正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增列獨創性商標、隨意性商標及暗示性商標之定義並明定此三種商標皆具識別性者。增列商品習慣上通用標章或通用名稱及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係表示指定商品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為商標不具識別性之例示。部分不具顯著性之情形修正為習知書籍名稱,指定使用於書籍商品;採用習知之故事情節或為常見之遊戲名稱,指定使用於電子遊樂器或錄有遊戲程式之卡帶、磁片、光碟片、電路板等商品;及習知電影片、電視節目、廣播節目、歌曲等名稱,指定使用於電影片、錄影帶、影碟片、錄音帶、光碟片等商品。其修正理由係上述名稱若非習知或非常見而係源自創作人之創思或首先使用,其不僅用以表達創作內容,並可達到辨別來源之標識能力。增列暗示性商標與說明性商標之判斷標準為1.是否已為同業競爭者實際交易上所使用﹔或
2.是否為同業競爭者所必須使用,若由特定業者所專用將有礙公平競爭之虞者。
增列不具識別性之商標,若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者,應視為具商標識別性而得註冊,但商品習慣上通用標章或通用名稱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