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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設計法修正



為因應歐盟於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針對工業設計保護公布之第98/71/EC號指導原則(European Directive 98/71/EC),英國已修正其設計專利法,並自二○○一年十二月九日起施行。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 「設計」之定義:「設計」係指具有特色之一項產品之全部或部分外觀創作。產品包括包裝(Packaging)、裝訂形式(Get-up)、圖形符號(Graphical symbol,如電腦圖形)及印刷字頭(Typographic typeface)等。


  • 保護要件:設計必須具備絕對新穎性及特異性,始可獲頒設計權保護。設計專利法修正前所採行,「產業上利用性」及「使視者賞心悅目」之要件已刪除。


  • 公開設計寬限期間之優惠:創作人如已公開所請設計,申請人於公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得不受所涉先前公開之限制。


  • 權利保護之例外:非營業目的之個人行為及為了實驗或教學目的之重製行為,均非屬設計專利權之侵權行為。


  • 保護期間:設計專利權之保護期間自申請日起算共計五年,且可延展,每次延展以五年為限,最多可延展至自申請日起算二十五年。前述規定亦適用於二○○一年十月一日以前登記且於新法施行當日仍為有效之設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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