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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電信法關於網路互連規定修正草案
為配合開放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語音單純轉售等電信業務,及促進電信服務市場之公平競爭,交通部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告電信法第十六條及第六十二條之一關於網路互連規定之修正草案。
修正內容包括:明定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之要求;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互連相關事項,授權電信總局另定辦法規範;為避免實務上網路互連協議之修訂或每年重簽新協議時,若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以及網路互連協議之違約情事,造成網路互連相關事項之延宕,明定電信總局得以公權力介入,及其裁決之時機;授權電信總局得公開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電信事業所簽訂之互連協議書,以符合WTO基本電信服務監管架構及原則在網路互連安排透明化之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