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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約保證金得按工程進度分期退還



工程會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公布(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三七二八四號解釋,指出各機關辦理在建營建工程,採購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者,廠商得書面要求更改履約保證金之退還方式為按工程進度分四期平均發還,惟應先辦理契約變更。契約訂有估驗計價保留款者,如廠商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工程主辦機關於估驗付款時免扣保留款,至於已保留之款項,應無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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