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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盈餘轉回資產增值準備之數額准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台財稅第O九OO四五四八三O號函令,就營利事業以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辦理資產重估價或土地調整帳面價值所發生之資產增資準備彌補虧損者,嗣後於盈餘發生年度,依規定自盈餘轉回資產增值準備之數額,明定准予列為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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