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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出爐



財政部保險司於十二月十一日正式公布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明定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投資盈虧,原則上由要保人負擔,初期投資標的擬限於國內外共同基金、政府公債及銀行定期存單,而非直接投資於上市上櫃股票,但為配合保險人經驗累積及因應市場需求變化,另一方面授權主管機關核准其他投資標的,保持彈性。

投資型保險契約應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方得銷售,而保險人在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前,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營業計畫書等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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