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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


周錦國/劉偉傑

立法院業已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重點如下:

  • 明定主管機關於規劃設置廢棄物清理設施時,其用地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得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依實際情況迅行變更。如涉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得辦理撥用、出租或讓售與興辦人,不受土地法(公有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十年以上之租賃,需經民意機關同意)之限制。


  • 簡化廢棄物清理計劃書審核程序。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未來環保署將在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及工業區成立專責機構,審核廠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發證,以加速審核進度。


  • 主管機關得進入相關事業之營運、工作或營運場所,檢查源頭管理及再利用運作管理情形。


  • 加重未依規定處理廢棄物之罰金至三到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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