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十月三十一日三讀通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將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其立法重點如下:
將從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除對遭受職業災害勞工加強照顧外,特別重視職業災害預防工作。提供生活津貼補助、器具補助、看護補助、死亡遺屬救助,使遭受職業災害勞工及其眷屬生活無虞。未參加勞工保險而遭受職業災害勞工,雇主未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另對該雇主加強處罰,並將所處罰鍰,做為本法專款使用。加強培訓職業病醫師,強化職業疾病鑑定,有效解決職業疾病之爭議。對職業災害勞工工作能力受損者,輔導參加職業訓練。國內工程層層轉包之情形相當普遍,最後承攬人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往往其雇主無法給予勞工職業災害補償,本法特別規定,勞工可向最上包求償,減少興訟費時,迅速給予勞工補償,使勞工及其家屬生活無虞。配合國際工殤日,訂定每年四月二十八日為工殤日,並推動勞工安全衛生週,強化國人安全衛生意識與尊重生命之價值,致力安全衛生工作,以期逐漸降低職業災害,達先進國家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