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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法修正


陳惠靜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業已通過商標法修正案,並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該法之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 增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之註冊保護,並明定商標中含有地理標誌但商品並非源自該地區者,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且禁止使用。


  • 得申請註冊商標之申請人從先前之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業擴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開放兩個以上之申請人得共同向商標局申請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專用權。


  • 增列商標之定義,使立體標誌和顏色之組合均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 增列馳名商標之保護規定


  • 1.複製、摹仿或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者,就相同或類似商品,不得註冊並禁止使用。
    2.複製、摹仿或翻譯他人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致該馳名商標註冊人之利益可能受到損害者,就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不得註冊並禁止使用。


  • 增列註冊保護主義之例外規定


  • 修正後之商標法雖仍採行註冊保護主義暨先申請者取得註冊之原則,但增列一些例外規定。如未經授權,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註冊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異議者,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或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 擴大得主張優先權之基礎,除原先之國外申請案,增列在中國政府所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首次使用商標之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亦可主張優先權。


  • 增列商標申請、異議及撤銷案得於復審裁定收到後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 增列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規定,如:

  • 1.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時,商標註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選擇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逕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之商品,不論行為人是否明知,均屬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
    3.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行使之職權,包括責令立即停止侵害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及其製造工具,並可處以罰款。
    4.商標註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在起訴前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停止有關侵害行為和進行證據及財產保全措施。
    5.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得列入賠償數額。若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者,由人民法院依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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