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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中國大陸國務院於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公布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共六章三十六條,且於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其實施細則,共六章四十三條,二者於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登記的形式要件
電路布圖須經登記,始受保護。為鼓勵申請登記及儘早商業利用,本條例第十七條明訂﹕布圖設計必需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業利用之日起二年內向中國大陸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方可准予登記。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應當提出的文件包含:
登記的實質要件
雖然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原則上係採形式審查,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即該布圖設計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並且在其創作時該布圖設計在布圖設計創作者和積體電路製造者中不是公認的常規設計),否則將可作為撤銷登記的事由。
權利保護的範圍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布圖設計權利人享有下列專有權:
另,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行為人未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必須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承擔賠償責任:
保護期間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期間為十年,前述期間以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業利用之日二者較早者為準。無論是否登記或投入商業利用,布圖設計自創作完成之日起十五年後,不再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