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凱雄
為了符合TRIPs第七十條規定,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二○○一年十二月十日第八十號公告,明訂發明專利權期限延長相關事宜,其要點如下: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國提出申請,而於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當日仍有效的發明專利權,其專利權期限得回溯延長為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發明專利權經回溯延長者,專利權人應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規定繳納年費。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一日期間內向中國提出申請,而於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當日仍有效的發明專利權經延長期限者,專利權人應在二○○二年一月十一日前繳納第十六年的年費。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所第七十五號公告,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每年的年費為人民幣八千元。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公告上述發明專利權期限延長者,但不換發新專利證書,原專利證書將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