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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簽訂專利優先權互惠協定



駐荷蘭台北代表處與荷蘭貿易投資辦事處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相互承認專利優先權協定。依本協定,荷蘭之自然人及法人就其向中華民國提出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得主張優先權;中華民國之自然人及法人亦得就其向荷蘭提出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由於本協定係於雙方聲明公告之日生效,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告,而荷蘭海牙之工業財產局亦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告。有關本協定未來在我國之執行,說明如下﹕

  • 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荷蘭申請人就其向中華民國提出之發明及新型申請案,得基於其於該日起於荷蘭(或與我國具互惠關係之其他國家)提出之首次申請案,主張優先權。截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止,與中華民國建立優先權互惠之國家包括澳洲、瑞士、法國、日本、美國、英國、紐西蘭(針對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案件)、德國、列支登斯敦暨奧地利及荷蘭(針對發明及新型專利案件)。


  • 荷蘭申請人於中華民國所主張之優先權日不得早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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