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德國專利商標局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德國慕尼黑簽署一項瞭解備忘錄。其重點如下:
雙方確認繼續維持自民國八十四年起即相互承認發明及新型專利優先權之互惠關係。前述優先權互惠僅適用於發明及新型專利,並不包括新式樣專利。雙方確認對醫葯品及植物保護產品專利,提供最多五年之延長保護。依本備忘錄規定,德國申請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得依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延長醫葯品、農葯品及其製法發明專利權期間。依專利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針對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後提出申請之醫葯品、農葯品或其製造方法專利,若該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而於專利案審定公告後需時二年以上者,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該專利權期間二至五年。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應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但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截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止,美國、澳洲、英國、紐西蘭和德國已分別與中華民國建立專利權期間延長之互惠關係。由於我國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正式成為WTO會員國,屆時,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將正式施行。依修正後專利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前述外國人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之互惠門檻將全面刪除,故任何國籍之專利權人均可依專利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延長其專利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