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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入WTO後關於著作權之保護
我國歷經十二年談判終於今年一月一日正式成為WTO之會員體。我國加入WTO後,著作權法將有二重大變動:保護對象將擴大至WTO所有會員體人民之著作,且符合下列條件之著作皆將受保護:在我國加入WTO之前未曾依我國歷次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受保護者﹔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期間尚未屆滿者﹔或外國人著作依其源流國法律規定,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尚未屆滿者﹔及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將回溯至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或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唯在我國加入WTO以前,利用人如已利用在我國原不受保護之著作,嗣因我國加入WTO而使該等著作開始受保護,為使利用人之利用行為不致因此而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給予二年過渡期間,亦即利用人已利用或為利用而已進行重大投資,得在我國加入WTO二年內,繼續利用該著作,且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對其主張著作權法上之民、刑事責任。至於我國加入WTO前利用未受保護之著作所完成之衍生著作,且該衍生著作受我國歷次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保護者,於我國加入WTO二年內,亦得繼續利用。但二年後利用人應對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支付使用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