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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


丁靜玟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於十一月十二日公布生效。其修正重點如下:

  • 修正第三十四條,賦予「電腦程式」享有與「文學著作」相同之著作權保護標準,使個人完成之電腦程式,其著作財產權期間存續至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 修正第二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九十條之一,將著作權法之行政主管機關由原來的內政部改為經濟部,並就行政處分之撤銷統一修正為廢止,以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


  • 增訂第三十七條第六項,就電腦伴唱機利用人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規定:如該音樂著作非屬管理公開演出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所管理,且著作財產權人未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則排除第九十二條侵害公開演出權之適用,使其依民事程序解決,避免刑事爭訟。


  • 增訂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明定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如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原被授權人之權利不因原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 增訂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與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使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之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


  • 刪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著作權仲介團體所定使用報酬率之規定,回歸私法自治及市場機能之本質。


  • 著作權法此次主要是為加入WTO及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作小幅修正。為因應網際網路對著作權產生之衝擊,另一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行政院審議中,本刊將持續觀察與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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