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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商標雖未使用仍違法



商標法所規範的「商標使用」,乃指為行銷的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貼、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佈。依據目前法院實務的多數見解,如果偽造商標後尚未使用即被查獲,並不違反商標法或其他法律。但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九號刑事判決針對一樁仿冒化妝品的案件,認為偽造商標後,商品尚未製造完成前,雖不違反商標法,但仍違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偽造商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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