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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與內地稅相互勾稽處理作業要點
為辦理關稅與內地稅相互勾稽,以防杜逃漏稅捐,財政部於今年八月一日以台財關字第0900550368號函發布「關稅與內地稅相互勾稽處理作業要點」,其主要內容如下:
(1)進口廠商報價異常情節重大者。
(2)進口廠商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完稅價格之調查或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單據等資料,且涉嫌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
2.移送國稅局案件(除案情重大或影響層面較廣者,必要時得報經財政部核可移送賦稅署查核外)
(1)進口貨物報價經常異常廠商之全年進口案件。
(2)進口貨物逃漏稅捐誘因大且報價異常者,其有關進口廠商之全年進口案件。
(3)進口貨物顯有低價高報,企圖以增加成本,降低利潤方式逃漏稅捐者。
(4)應課貨物稅之貨物利用拆散、分裝報運進口方式,企圖規避稅負者。
(5)進口廠商申報佣金、權利金或其他支出異常,情節重大者。
(6)廠商進口適用零稅率或從量課稅之貨物,全年達一定進口量、值或比例者。
(7)進口貨物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情節重大者。
(8)進口貨物以「免審免驗」(C1)方式通關、虛報稅則號別,藉以偷漏稅捐或逃避管制,情節重大者。
(9)其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情節重大者。
3.移送營業稅稽徵機關案件(除案情重大或影響層面較廣者,必要時得報經財政部核可移送賦稅署查核外)
(1)進口貨物顯有高價低報,海關對其申報完稅價格之正確性及真實性存疑者。
(2)進口貨物申報價格與國內市價相差懸殊,超過正常利潤及一般費用,且依關稅法有關規定無法補稅者。
(3)進口廠商某一期間之進口量、值顯著增加,係屬異常者。
(4)涉及偽變造及不實商業發票案件情節重大者。
(5)其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情節重大者。
1.佣金支出。
2.訓練費。
3.研究費。
4.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之權利金或報酬。
5.容器、包裝費用。
6.其他相關之費用。
7.外國企業在我國投資設立之公司匯出非屬支付貨款或紅利性質之款項及本國企業匯出非屬支付貨款之鉅額款項。
8.支付進口貨物之價款無法確定屬於何項交易者。
9.其他匯出款項顯有虛增成本之嫌者。
10.進口貨物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情節重大者。
11.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異常者。
12.間接支付部份之貨款。
13.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貨物之下列物品及勞務:(1)原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
(2)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3)生產所消耗之材料。
(4)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14.全年所進口之貨物有進項憑證而無海關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