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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證制度重大變革
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經濟、財政聯席委員會通過,將廢止我國實施長達六十四年之久的商業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按現行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得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登記證後,不得開業。
修正條文草案廢除須由主管機關核發營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之規定,且以往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也將一併廢除。未來的商業登記將採登記制,並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即改由商業登記單位於受理登記案件時,只審查符合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即准予登記,再以副本知會相關單位加以管理,並建立完整資料庫,以達成簡化登記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