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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擬定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草案
由於金融控股公司法(金控法)在今年十一月一日正式實施後,我國金融業未來將朝向股權集中化、組織大型化、及經營多角化的發展趨勢,而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亦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六條所定之結合行為,應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為此,公平會參考公平交易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事業結合的規範,於今年十一月一日公告實施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以期在達成金融跨業綜合化、國際化的目標下,也能維護金融市場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
本辦法計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1.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之影響:(1)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其他參與結合事業之市場占有率、分支機構情形與濫用市場地位之可能性。
(2)相關市場之市場結構與事業家數,及結合後提高市場集中度之程度。
(3)相關市場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互補性及替代性。
(4)參與結合事業既存之從屬或控制關係。
(5)結合後相關地理市場之競爭減損程度。
(6)相關市場之市場參進障礙情形。
2.對整體經濟利益及公共利益之影響:(1)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及品質提昇情形。
(2)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地理便利性與種類選擇性。
(3)金融產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政策。
(4)對參與結合事業之規模經濟或範疇經濟等整體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