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公平會擬定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草案


蘇鴻霞

由於金融控股公司法(金控法)在今年十一月一日正式實施後,我國金融業未來將朝向股權集中化、組織大型化、及經營多角化的發展趨勢,而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亦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六條所定之結合行為,應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為此,公平會參考公平交易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事業結合的規範,於今年十一月一日公告實施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以期在達成金融跨業綜合化、國際化的目標下,也能維護金融市場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
本辦法計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 明定適用範圍,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六條之事業結合行為,如有符合公平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門檻者,應於結合前依公平法及本辦法規定,向公平會申請許可。


  • 明定公平會與金融主管機關間,就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之相互協調配合事項。


  • 依公平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明定應申請結合之事業。如應辦理結合申請之事業尚未設立時,得由既存之金融機構代為申請。


  • 依公平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明定金融控股公司申請結合時應備之文件,並將參與結合事業之未來主要營運計畫增列入應備文件中,以檢視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對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不利益之影響。


  • 為增進審理之時效,明定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符合公平會事業結合審查簡化作業程序之結合類型者,得依簡化作業程序辦理;並明定以二個月為核駁決定之期限。


  • 為符行政程序透明化及標準化原則,明定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主要之核駁審酌因素,包括:

  • 1.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之影響:
    (1)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其他參與結合事業之市場占有率、分支機構情形與濫用市場地位之可能性。
    (2)相關市場之市場結構與事業家數,及結合後提高市場集中度之程度。
    (3)相關市場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互補性及替代性。
    (4)參與結合事業既存之從屬或控制關係。
    (5)結合後相關地理市場之競爭減損程度。
    (6)相關市場之市場參進障礙情形。

    2.對整體經濟利益及公共利益之影響:
    (1)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及品質提昇情形。
    (2)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地理便利性與種類選擇性。
    (3)金融產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政策。
    (4)對參與結合事業之規模經濟或範疇經濟等整體效果。


  • 明定公平會對於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對整體經濟之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得予許可。另明定公平會為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得對該結合案件附加期間、條件或負擔。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