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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修正


陳俊良/徐瑞如/連雅玲

韓國專利法修正條文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本次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 新穎性及進步性要件


  • 在網際網路(Internet)上已先行揭露所請發明,將會導致發明喪失新穎性。另,如申請人在申請前已知悉經公開之先前技術,如其能在六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前述先前技術之公開將不致被作為駁回發明進步性之引證前案。

  • 優先權請求之修正或追加


  • 自最早之優先權日起算十六個月內,申請人可修正或追加請求優先權。另,基礎案受理國如屬經專利局首長所認可之國家,申請人可免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據悉:日本與韓國已相互認可免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

  • 異議程序


  • 自發明專利申請案註冊日起,即可提出異議程序,而無庸等到該案核准公告後。又,若一發明申請案經多個異議人提出異議時,依舊法規定,專利局針對各異議案之審定結果,應通知其他各異議人。然依新法規定,專利局針對各異議案之審定結果,將僅通知各該案之異議人。依舊法規定,異議人可隨時撤回異議案之申請,但依新規定,該撤回必須於審查委員發出異議成立之決定書前始可為之。另依舊法規定,被異議人在異議案審查程序中,針對說明書不得進行修正,此一限制已刪除。

  • 說明書及圖式之修正


  • 1.專利申請案之修正

    依舊法規定,除在申請人已收到審定書之情況下,申請人自優先權日起算逾十五個月後所主動提出之說明書及圖式修正申請,應不受理。前述限制已刪除。

    另,依舊法規定,准否修正說明書及圖式之判斷,應以其是否導致發明實質變更為判斷依據。依新法規定,前述判斷應以是否因修正而引入新標的(new matter)為依據。

    依舊法規定,審查委員應於專利審理局(Patent Trial Tribunal)針對應否准予修正一事作成決定後,始可作成終局核駁決定﹔前述規定使專利申請人得藉上訴程序用以拖延委員之終局決定。依新法規定,審查委員無庸等待專利審理局之決定,即可逕行核駁所涉修正申請。

    2.專利核准後之修正

    依新法規定,專利審理局對於專利撤銷案以及專利案核准後之修正申請,具有第一審程序專屬管轄權。在專利撤銷案之審理過程中,專利權人如自認其專利範圍過大時,得向該撤銷案所繫屬之專利審理局申請修正專利範圍。依舊法規定,專利撤銷案與專利核准後修正申請案不同機關進行審理者,專利撤銷案應待修正案之審理完結後方可續行。在新法下,上述遲延可避免。

    前述就專利案核准後修正之限制,僅適用於專利審理局程序、第一審法院程序及異議程序。若專利撤銷案之決定業經當事人上訴至專利法院(第二審法院程序)審理時,專利權人仍可向專利審理局提出修正專利範圍之申請。

  • 年費繳納期限之放寬


  • 依舊法規定,專利權人未於原繳費期限內繳納年費者,可於原到期日起算六個月內補繳。然,專利權人仍可能因不可預期或無法控制之原因致其未能依限補繳年費,逕而導致專利權消滅。依新法規定,前述六個月補繳期間屆滿後,專利權人因其無法控制之原因導致未於該寬限期間內補繳年費者,其得於六個月寬限期屆滿日起算十四天內請求回復專利權,並補繳年費。

  • 專利侵權之刑罰與賠償


  • 依舊法規定,對於專利侵害之刑罰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千萬韓圜(約美金四萬元)以下罰金。為加強對專利權人之保護,新法特將刑罰提高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億韓圜(約美金八萬元)以下罰金;侵害行為人為法人者,罰金部分則上限提高為三億韓圜(約美金二十四萬元)。另,專利權人求償時,針對因侵害人之侵害行為所實際造成之損害金額,應負舉證責任。依舊法規定,專利權人未能證明其因專利侵害所受之損害額時,得推定其損害額不低於侵害行為人因侵害行為所受之利益;且專利權人亦得選擇向侵害行為人請求侵害人依專利授權所應支付之權利金。為減低專利人為計算權利金之負擔,新法亦增列專利權人得根據侵害人所販售之仿冒品數量計算賠償額。

  • 新型專利可包含多項獨立項


  • 依舊法規定,一件新型專利申請案僅可包括一項獨立項專利請求項目;依新法規定,一件新型專利申請案可包括二項或二項以上獨立項專利請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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