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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實務 – 專利申請禁反言原則


陳翠華

韓國專利法院於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針對Genetics Institute, Inc.(GI)控告數家廠商侵害其韓國第101875號專利之訴訟案件,認定系爭專利之專利請求範圍應依「專利申請禁反言」原則予以判斷,而不適用「均等論」原則。該判決明確指出若專利權人為取得專利而基於本身之意願對其專利請求範圍進行限縮者,其日後不得再主張該已放棄之範圍。前述判決乃參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針對Festo Corporation v. Shoketsu Kinzoko Kogyo Kabushiki Co.一案所作判決意旨(即,專利權人不得就業經限縮修改的部分再行主張適用均等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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