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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美術或圖形著作轉製為立體物之爭議


丁靜玟

關於將一平面美術或圖形著作製作成立體物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迭有爭議。智慧財產局日前於其(九十)智著字第0900006365函中指出將平面美術或圖形著作製成立體物是否侵害著作權,應視該行為性質屬「重製」或「實施」而定。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而所謂「實施」則指依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器械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作成立體物,其外形在客觀上已使一般人無法認知係同一者,此立體物則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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