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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以外識別符號的抄襲不得作為商標異議之事由



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時,不得申請註冊,為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所明定。智慧財產局在一椿以著名電影人物James Bond的識別符號「007」作為商標而申請註冊的案件,認為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以外的識別符號,亦有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的適用,而依據第三人提出的異議申請,撤銷原先核准審定公告之「007」商標的審定。本案經提起訴願,訴願決定機關經濟部亦採相同見解。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九五七號判決針對本案的行政訴訟,則認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的文義解釋,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的適用,限定於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相同於著名商標或標章,並不包括商標或標章以外的其他著名識別符號的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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