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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勞工法草案
行政院於九月間通過多項勞工法令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目前勞工工時為兩周八十四小時,為使零碎工時集中運用,解決企業排班困難,勞基法修正草案明定,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在每日及每周工時未違反規定的前提下,將一定期間內的正常工時,依企業及勞工需求,妥為調整,增訂八周彈性工時及一年彈性工時的規定。
2.在加班時數方面,修正草案規定,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兩性勞工延長工時標準一致化,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的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3.修正草案也放寬女性夜間工作限制,草案規定雇主經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在提供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等情況下,女性勞工得於夜間工作。工會法 1.明定公務員(一般行政機關技工、工友除外)、教師(學校職員、技工、工友除外)、軍人及國防事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2.對籌組工會門檻,勞委會原主張只要有十人發起即可籌組工會,但因財經部門認為這項條件過於寬鬆,將使工會組織過於浮濫,行政院同意維持現行三十人門檻。
3.仍維持目前強制入會的規定。
4.開放同一區域、同一業類的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不受一個工會組織的限制。團體協約法
對於刻意杯葛協商程序或拒絕提供合理必要資料者,均視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被拒絕的一方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就協商事項進行調解、仲裁或行使爭議行為,對於拒絕協商的行為,可經裁決認定後,課以一定金額罰鍰。勞資爭議處理法 1.一般行政機關技工、工友及學校職員技工、工友雖可組織工會,但不得為罷工爭議行為。
2.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等三種事業的勞資爭議,雙方均不得為爭議行為。
3.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等六種事業之勞資爭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勞資雙方有三十日冷卻期,冷卻期間內不得為爭議行為。就業保險法
未來國內凡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有一定雇主勞工,除勞工保險和全民健康保險外,必須強制加保就業保險,勞工一旦失業則可以請領失業給付、職訓津貼和提前就業獎助。就業保險開辦初期費率暫訂為月投保薪資的1%,將由現行勞保中抽離出來,並不會增加勞雇雙方負擔。
另勞委會委員會議甫通過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草案,放寬勞資雙方參加勞資會議的代表人數,從現行的三至九人,放寬為二至十五人,並允許外勞參加。未來企業可視公司規模分派同數目的勞資代表舉行勞資會議,但企業員工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勞資代表各不得少於五人。
為避免勞資代表任何一方透過代表名額的運作,杯葛會議表決,修正草案也大幅提高勞資會議的決議權門檻,從現行的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高至四分之三。
此外,依現行辦法規定,勞資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為使勞資會議實施的法令機制更加明確,草案修正為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