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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公布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保證金補充規定



工程會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發布(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七七七七號函,就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保證金補充規定如下:

  • 各機關辦理營建工程,廠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之額度,暫以契約總價之百分之十為上限,並得依據工程性質及規模酌予降低,由機關訂明於招標文件。


  • 各機關辦理營建工程之估驗計價保留款,廠商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者,工程主辦機關於估驗付款時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應無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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