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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藏股轉售員工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曾沂

財政部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0900454018號函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公司股份,再將買回之股份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該項轉讓核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課徵證券交易稅。

蓋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均應徵收證券交易稅。公司發行股票為初級市場之交易,依財政部向來之解釋,均認為非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故證券交易稅僅對發行以後次級市場之買賣課徵。而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公司為實施員工認股權,得買回自己公司之股份,嗣將買回之股份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亦屬股票發行以後之買賣,自為證券交易稅之課徵標的範圍,故不要誤認公司出售自己之股票皆不必課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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