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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六月二十七日三讀通過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將法律名稱改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將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修正案主要內容如下:
進口貨物營業稅,由現行進口時免徵改為進口時由海關代徵。故進口商進口貨物若無法及時出售,將造成進口商資金積壓,增加營運成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自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底四年期間之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另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自九十五年一月起免徵營業稅。營業人逾期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